来源:唐山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时间:2024-04-25 12:36【字号:大 中 小】
基本案情
王某等5人于2023年11月4日至11月9日期间在某电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做暖通安装工作。与分包老板岳某约定做计时工,5人工资标准分别为每天200元至320元不等。工作结束后,分包老板岳某失联,5人被拖欠工资为6160元。经劳动监察部门查明,某电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A公司,总包单位为B公司,B公司承包该项目后,将暖通项目分包给C公司,C公司又将该项目转包给岳某(个人)。王某等5人跟随岳某在某电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做计时工,工作结束后被拖欠工资。后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联系分包单位C公司负责人刘某。经协调,刘某支付王某等5人双方工资6360元。劳动监察部门同时向总包单位B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尽快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总包按月代付农民工工资。
案例分析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这是一起典型的违法转包导致拖欠工资的案例,分包方C公司违法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岳某,并将工程款支付给岳某,岳某拿到工程款后并未给王某等5人发放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该公司违法将工程转包给岳某个人,应对农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同时,总包单位B公司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