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唐山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时间:2023-11-03 19:07【字号:大 中 小】
案例:
张女士在某外资企业企划业务部任职,2020年职位级别由S1升级为S2,工资按最低档9000元发放。2023年6月张女士发现该公司的S2级别的最低档工资早已于2022年度由9000元调整为10000元,但自己的工资却一直是9000元,于是向人事部门提出,要求公司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并补齐自2020年之后的差额部分。公司称是根据员工的综合考评决定个人薪酬,拒绝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发放且不同意补发,张女士请求工会介入。
经过工会及律师再三与公司沟通,详细阐述相关法律。公司同意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该员工的工资额调整到S2资格级别的工资下限,并补足工资差额。工会将公司总经理的复函内容告诉了张女士,她表示同意公司的处理方案。
公司与员工达成调解协议:自2023年1月1日起按S2级别工资下限补足工资差额。
案情解析:
该起案例是典型的违反“同工同酬”的案例,同时也是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成功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的适用条件为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相同、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但是“同工同酬”不等同于相同岗位、等额薪酬。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制定职位级别工资体系,同一岗位同一级别进行细化,规定级别工资的下限和上限。只要公司将员工的岗位级别调整到相应的级别,至少应按该级别的下限工资发放,但公司却是按照低于同岗同级别的工资下限发放。另外本案中员工的工资是按照公司2022年度级别工资调整前的下限发放的,在2022年调整下限后仍没有按新的调级标准执行,违反公司制定的薪酬制度,工会依据以上意见向公司出具告知函,得到了公司的认同。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