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唐山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时间:2023-11-06 18:55【字号:大 中 小】
案例:
王某于2023年3月4日入职某公司工作,约定工资为6000元,试用期工资标准为4800元。
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足额发放工资,也未支付加班费,并且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基于单位上述侵权行为,王某于2023年5月18日口头告诉公司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
公司认为单位一直按时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情形。并表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人事主管未履行职责,这与公司无关,因此单位不同意支付任何费用。双方发生纠纷,王某申请仲裁,工会委托李律师为他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向王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6000元。
案情解析:
此案争议点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职工认为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因此应该获得双倍工资赔偿。用人单位坚称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职工所在部门人事主管的职责,公司不承担责任。
经过质证,王某所在部门包括人事主管在内的多名职工,曾要求与单位签订合同,但是公司迟迟未履行职责,所以公司应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