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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26
案例:
齐某于2010年3月16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终止期限至2020年3月的劳动合同。2015年3月26日,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齐某被选举为工会主席,任期三年,从此齐某专职负责工会工作。
2018年8月13日,公司人事部向齐某发出书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结构调整,部门调整合并”“不再设置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职位”等理由,通知其自2018年8月14日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齐某在该通知的接收单上签字,但写上“我收到了通知,但不同意公司解除理由及解除行为,我认为该解除行为是违法的”。之后,齐某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2018年未休年假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工会主席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公司称齐某的工会主席任期已于2018年3月27日届满,他已经不是工会主席了,解除其劳动合同不违反《工会法》。
本案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支付各项补偿20万元。
案情解析:
本案中,公司虽主张因董事会作出机构调整,已提前与齐某协商变更其岗位等情形,但公司未出示机构调整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相关证据,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齐某能否获得违法解除工会主席劳动合同赔偿金,齐某工会主席的任期在2018年3月届满后,因于某些原因未及时组织换届选举,齐某仍然在履行工会主席的职责。根据《工会法》第53条规定可以看出,职工或工会工作人员请求用人单位给予年收入的两倍赔偿,其前提条件是职工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结合到本案,齐某未能出示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不符合取得双倍年收入赔偿的要件,但经过援助律师的争取,为齐某争取了一定的赔偿。
相关法律条文:
《工会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 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责任编辑:王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