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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01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的程序与企业集体协商基本相同,法律法规当中没有严格具体的特别程序要求。许多具体做法是通过实践的探索形成的,所以职工协商代表可以通过各地方行业、区域协商的实际案例,了解行之有效的程序安排与做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也要经过准备、发出要约、召开协商会议、签订集体合同草案、职代会审议通过、送审、生效、公布等程序。但是有一些环节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协商代表的代表性要更加广泛,专业能力要求更高。因为他们要代表的是若干企业、诉求不同的职工,需要通过多层级的选拔,真正选出称职的职工代表。
【案例】湖北丹阳眼镜行业集体协商,从行业所属的271个企业各选出一名了解本企业情况和职工诉求的职工代表271人。然后对这271名代表集中进行集体协商方面的培训。再从这271人中选出8名职工协商代表,与首席协商代表——行业工会主席一起,组成9人的集体协商团队,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协商。
第二,形成协商议题,需要做更广泛、更细致的组织协调工作。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需要分企业、分类型、分层级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征求职工意见,并将职工的意见要求进行汇总与整合,拟定符合行业、区域特点的,切合实际的协商议题。
【案例】株洲市为开展餐饮行业集体协商做准备,出动百余名工会干部,历经5个月进行前期调研。苏州市姑苏区餐饮行业提前一个月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发给协商代表,广泛征求一线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常德鼎城区总工会为准备集体协商,联合人社部门,通过明察、暗访、座谈等多种形式,用2个月走访80多家企业,召开座谈会4次,接触企业经营者和职工近千人。
第三,集体协商的启动。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的启动,主要以行业、区域工会为主。为了积极推动集体协商的展开,往往会借助三方机制平台,整合多方面的力量。一些地方成立由镇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为组长,工会副主席为副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企管站、司法所、园区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行业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搭建“党委领导、政府主抓、工会力推、各方协同、劳资互动”的工作格局,有效推动了集体协商工作的全面展开。
第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可以分层次、分步骤推进。具备条件的可以先开始进行协商,对暂时不理解、不接受的企业,更多用实例、榜样的示范作用影响带动他们,逐步把他们吸收进来。对于协商的议题也是如此,可以先易后难,对容易达成共识的议题先开展协商;对比较困难的议题,可以通过之后协商再予解决。协商方式上,可以先进行非正式协商,再进行正式协商,循序渐进,往往可以取得很好的效果;行业标准协商完成之后,各个相关企业也可以通过二次协商,将标准细化、落实于企业层面。
第五,扎实做好协商的基础工作,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劳动定额、工价标准,需要大量收集数据资料,并进行详细测算。这需要艰苦细致的工作,投入必要的时间与精力,把收集资料与数据测算做细。
【案例】丹阳眼镜行业集体协商,协商代表选定后,行业工会不定期邀请总工会为主的集体协商三方成员单位,参与行业企业摸底调查和企业状况评估,其间发放各类问卷1000多份,问卷调查对象为一线职工、车间主任、行政管理人员及企业行政主要负责人,针对问卷所反馈的内容,进行逐一归类、筛选,将职工反映的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形成提案,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审议,在所有代表过半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协商议题。
确定行业标准时,需要注意标准的适度性,不能过高,也不能太低。经验表明,一个行业集体协商劳动标准,应该以80%企业的水平为标准进行协商,而非最高水平的企业为标准。这样一方面绝大部分企业可以承受,行业标准容易普及;另一方面可以吸引优质企业,逼走差的企业,优化产业的结构。
第六,行业性、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的组建。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的草案需要提交行业性、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没有职代会的,需要得到行业、区域内认可集体协商草案的企业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行业性、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建设,对于很多地方来说是全新的工作。要让职代会真正发挥作用,首先,需要选好职工代表,并对职工代表进行相关培训,让职代会与集体协商形成有机结合。如果行业性、区域性职代会还没有建立,也可以通过所属企业职工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其次,借集体协商的东风,把职代会建立起来,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草案,除了要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还需要行业或区域内企业主签字(或盖公章)确认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企业方协商代表将集体合同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由企业方代表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行业或区域开展集体协商后,行业或区域内规模较大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开展二次协商,增加涉及本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内容,形成不低于行业或区域集体合同的标准。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它涉及行业、区域协商出来的标准与所属企业之间的关系问题。一般而言,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行业、区域内的企业具有约束力,这些企业签订的企业集体合同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标准。但是,如果行业内的企业组织的代表性不强,或是没有得到行业、区域内所有企业的认可,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这些企业是否具有约束力呢?
【地方规范】《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作出规定,“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认可该集体合同的企业及其职工具有约束力”。《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区域、行业三分之二以上的用人单位认可”。由此可见,各地方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是不完全一致的。
上述问题提示我们,在准备进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时,要充分注重代表的广泛性,特别是企业方代表的覆盖程度,尽可能动员、吸引所属企业以多种方式纳入集体协商的范围;对个别不愿意参加集体协商、不接受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企业,也不必强求,可以尽可能向这些企业通报集体协商的情况,特别是要及时展示集体协商的成果,用事实影响它们,吸引它们参与到集体协商的进程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