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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5日张某峰向滦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其称2013年7月14日上午在工地倒料时,被拉料车把右手绞伤。经工地人员送进滦南县京东医院就诊,后转院到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就有关工伤待遇与雇佣方协商解决未果。在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滦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于2014年1月28日进行调节,双方当事人均到场参加了调节。经调节被申请人承认申请人在工地受伤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查看详情]
李某芹系滦南县纺纱厂职工,在2013年12月19日14时左右上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经滦南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厂房与死者家属针对死者伤亡赔偿事项发生纠纷。在李某芹的丈夫赵某义、儿子赵某向滦南县总工会申请提供法律援助后,滦南县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委派法律工作者钟生义办理。 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厂方赔偿死者家属48万元的协议,并于2014年3月1日支付完毕。[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