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常见纠纷(入职篇)
劳动者常见纠纷(入职篇)
一、订立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及其他财物,也不得扣押身份证、学历证书等。
劳动合同上面的用人单位名称要留意、空白处要填上、各项条款需要看清楚在签订。
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入职。
二、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以证明自己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证明你确实是用人单位的员工。证据材料包括:工资条、工作证、工作服、出入证、登记表、报名表、押金收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记录、其他工友证言以及其他盖有工作单位印章的文件(荣誉证书、通知、公告),我们要把这些材料尽可能保存下来,一旦发生劳动纠纷,都可能用的上。
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三、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不交付给劳动者
和前面一样,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自己手上没有,也需要在工作过程中保留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以便维权。
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发放一份劳动合同。
[查看详情]
[2019-01-19]
- 劳动法辞退新规普及
劳动法辞退新规普及(一)
1、劳动者可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
2018年2月1日后,我国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即劳动者在退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可以选择按月、分期或者一次性领取的方式领取企业年金。注: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作为劳动者的遗产来继承。
2、缺席扣除工资应当与缺席时间相对应
以往用人单位的惩罚措施中总有一些不太公平的规定,例如,迟到半小时将扣除半天的工资。2018年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缺席扣除的工资应当与劳动者缺席的时间相对应。例如,迟到1小时只能扣除1 小时的工资。
劳动法辞退新规普及(二)
1、明确的带薪年假。2018劳动法明确了劳动者可以享受带薪年假。
(1)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可以享受5天带薪年假;
(2)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可以享受10天带薪年假;
(3)工作满二十年的,可以享受15天带薪年假。
2、非自身原因导致离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离职的,是不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的,但是如果非自身原因导致的离职,那么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离职什么情况可以获得经济赔偿: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给于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用人单位需向员工支付赔偿。
(4)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
[查看详情]
[2019-01-12]
- 发生工伤事故如何处理
发生工伤事故如何处理
发生工伤首先应当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认定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除此以外还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情稳定后,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
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后,可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此时,工伤职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可以适当延长。
[查看详情]
[2018-12-26]
- 律师巧解“冲动维权”僵局—农民工池某与某公司工伤赔偿案
2015年9月14日,池某被单位安派到北京市大兴区某项目工地从事空调管道安装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3600元。2015年11月11日,池某在工作时间从高处坠落,导致头部、背部摔伤,被送往北京积水潭医院手术。2015年12月14日,池某转院到北京博爱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池某在此次事故中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脊髓损伤、伴截瘫、胸椎脱落,终身瘫痪,难以治愈。
用人单位没有与池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也没有为池某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未支付前期的治疗费用,对后期的赔偿更是闭口不谈。池某受伤后,用人单位未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池某是家里的独子,事发时尚不满21岁。面对年纪轻轻就要终身卧床的池某,家属觉得难以接受。面对单位的推诿,家属更是气不打一处来。
2016年3月16日,池某的母亲为寻求法律帮助,来到河北省总工会法律援助合作单位——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听了池某的遭遇后,苏慧睿律师及时向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汇报。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安排苏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当天,苏律师赶往北京博爱医院,看望池某,并了解案情。池某当时的状态十分不好,不愿意跟人说话,也不愿意提及其所发生的事故。经过苏律师引导,池某同意苏律师为其代理律师,并进行了详细的沟通交流。
经了解,因家属情绪激动,曾纠集了众多亲属多次在单位打闹、吃住、拉横幅、毁坏办公用品等,给单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双方关系日渐激化,难以调和。苏律师多次前往用人单位,竭尽所能,尝试化解双方长期积累的矛盾。一方面,她劝导家属通过正常途径来解决问题,不能激化矛盾,得到了家属的认同。另一方面,她与单位沟通,介绍池某的家庭情况,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争取双方做到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单位在听取了苏律师的法律意见后,态度有所缓和,表示并不是不想赔偿,而是无法理解家属的态度和所作所为。通过多次沟通,最终,双方高度认可了苏律师的观点,同意配合走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等法律程序。
2016年3月22日,苏律师代书了仲裁申请书,池某签字后,向衡水市枣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单位也积极配合,在单位意见一栏加盖了公章。配合收集工友的证人证言、单位的安全制度等一系列证据,仲裁委顺理成章地裁决:“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工伤认定期间,池某的医药费花费了近30万元,家庭已无力承担。苏律师同家属前往单位,多次与单位领导沟通协商,讲明法律关系、说清家庭困难。单位终于同意在工伤认定作出前,先期支付给家属23万元的医药费。
这让苏律师看到了调解双方纠纷的可能性。随后,单位同意出面,进行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应的伤残鉴定。最终,池某经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单位对这一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会根据相应的标准,积极履行工伤赔偿义务。
司法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而律师调解正大步走来,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手段。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了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而本案作为正面典型起到了良好的社会示范作用。工会律师通过努力,重建了被冲动情绪破坏的信任,高效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展示了律师调解的巨大社会正能量。因此,对证据比较充分、事实比较清楚、法律争议不太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律师调解,是保障职工权益、恢复社会秩序的最佳途径之一。随着律师调解试点的推进和发展,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会律师有了发挥更大作用的新平台和新思路。
人们说“冲动是魔鬼”,本案正好给予了印证。职工一方的“冲动维权”,换来的是单位一方的“消极依法”;人们眼中的“可怜人”,变成单位眼中的“可恨人”。双方势同水火、两败俱伤,根子就是职工一方没有依法维权,单位一方没有依法办事。“全民守法”既包括遵守实体法,也包括遵守解决争议的程序法。理性表达诉求,遵循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看似是“慢”实则是快,看似是“复杂”实则是“简单”。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通过非法方式去实现,仍然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合法途径依法维护,这也是维护职工权益应当注意的。
建筑业职工人身损害赔偿难解决,根子是第一枚扣子——签订劳动合同,没系好或者是系错了。
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详细规则和法律后果。《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人事关系发生争议的,依据法定程序处理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内。”由此可见,认定工伤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如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工伤认定及以后的路子自然会走得顺畅。[查看详情]
[2018-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