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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0
《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7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施行。为落实好《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宣传贯彻〈条例〉的通知》(冀工办发〔2018〕40号),推动我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深刻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为全区各级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劳动争议,激发、调动和保护职工创业创新的热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1.颁布实施《条例》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当前,我区新经济业态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变化更加错综复杂,《条例》的出台,可以在源头上预防劳动争议、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
2.颁布实施《条例》是坚持厉行法治、健全法治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提出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十八届四中全会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纳入法治监督体系建设范畴,提出要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加强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健全劳动法律监督体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群众性社会监督,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共同构成法治监督体系。
3.颁布实施《条例》是完善社会治理体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的迫切需要。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助于工会依法有序参与社会治理,体现了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二、下大力度宣传推进《条例》贯彻实施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普法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近期重要工作日程,加强对学习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工会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组织好广大干部职工的学习,使大家都能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宗旨、立法特点,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条例》相关规定,督促指导各级工会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积极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2.多措并举,深入宣传。制作宣传标语并在显著位置悬挂张贴;在广场、社区等公共场所举办《条例》大型宣传咨询活动;编辑印发《条例》学习宣传单、宣传册,向企业、职工发放,力争让每一名职工都了解《条例》内容,依法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充分利用公示栏、宣传橱窗、显示屏、QQ群、微信公众号等宣传阵地,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使单位负责人树立“依法经营、内化纠纷、共谋发展”的理念,支持监督、接受监督。
3.结合实际,落到实处。要把推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与宣传《条例》紧密结合。在深入宣传《条例》的同时,对用人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设情况、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条例》落实情况进行摸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等进行收集整理,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将可复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积极推广,促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条例》的贯彻落实。
4.强化培训,提升水平。通过举办不同层级、不同类别、不同形式的培训班和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工会干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单位负责人的培训教育,邀请有关专家现场解读、答疑释惑,全面宣讲《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法规条文。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提高各级工会干部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能力,提高单位负责人依法用工的法治意识,提高职工依法维权的能力,帮助他们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推动全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向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迈进。
三、加强制度建设,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1.加强领导。成立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区委副书记、区总工会主席侯树立任主任;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宋焕柱,副主席褚艳辉、张志远任副主任;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褚艳辉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权益保障部,办公室成员为机关党支部、组织部、财务部、保护部、权益保障部、宣传部负责同志。各级工会都要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要认真研究、切实推动《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领导。
2.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推动各级、各部门从工作实际出发,开展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着力解决《条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制定与《条例》配套的相关文件,完善工作程序和规则,加强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共同促进《条例》在用人单位的贯彻落实,实现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和用人单位高质量发展双促进。
3.强化监督机制,落实责任。按照《条例》的要求,充分利用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利时机,对用人单位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和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未落实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予以落实;对落实的用人单位,通过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规范和完善。区总工会根据本《通知》和工作实际,制定宣传贯彻《条例》的具体办法,提出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会的日常工作指导、督促,积极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协助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落实《条例》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和监督监察,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将《条例》落到实处、切实发挥作用。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有组织的群众监督,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员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具体实施监督工作。各级工会应注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人才培养,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懂法律、能代表、会维护、善监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者队伍,充分发挥工会干部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作用,为推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人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