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总工会集体合同部 时间:2022-08-18
【导入案例】
AA五金制品厂是江苏一家中型民营企业,有一线操作工630人(含女工150人),车间主任20人,维修工2人,行政管理人员15人,其中行政领导5人,分管人事的副总经理兼任工会主席。某次集体协商中,该企业拟协商关于改善倒班制度和厂房污染的问题。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由工会主席指定,首席协商代表是工会主席本人,职工协商代表包括1名人事助理和1名车间主任。该厂大部分职工对协商代表的人选表示不满。
思考题:AA五金制品厂进行集体协商时应如何确定职工方的协商代表?原方案中的人选有何不妥?
一、 职工方协商代表的构成
在正式进行集体协商之前,劳动关系双方都要确定各自一方的协商代表。
【法规依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能够代表职工方的利益,并参加集体协商的人员。职工方协商代表一般由三类人员构成:一是工会干部,包括企业工会干部,也可能有上级工会组织的干部;二是选举产生的普通职工代表;三是外部专家。
【法规依据】《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也就是说,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由工会担任,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职工推举代表担任。
《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由工会出任职工方协商代表,协商团队的人选比较明确。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中规定,工会一方的协商代表除工会主席以外,一般应包括工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的负责人。
未建工会的企业需要推选职工方协商代表,最关键的问题是,谁来启动和组织推选程序。一般情况下,企业职工有进行集体协商的意愿时,可以向所在地方的工会组织寻求帮助、指导。必要时上级工会可以协助组织企业职工推选代表、发起集体协商。
【地方规范】《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未建立工会的,由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协商代表,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协商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选产生。”
因为集体协商主要涉及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等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的问题,所以,还可以聘请企业、行业外的专业人员参与其中,以保障集体协商的质量。
【法规依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