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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和工会委员会

来源: 时间:2019-07-19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和工会委员会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权力机关,必须按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应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八条 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由会员或会员代表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九条 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会员担任。委员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青年职工和女职工。

  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工会主席应由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有群众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五十岁的委员担任。主席出缺,应由委员会另行选举。

  第十条 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和贯彻执行党委、上级工会有关决定、指示的措施;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总结和计划;

  (四)有关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行政、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大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七)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八)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工会基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有关工会财务工作的规定,审查经费收支情况和财产管理情况。对不正当的经费开支,有权批评或制止。工会会计人员调动交接时,负责监交。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报请上级工会处理。

  第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由工会委员会选聘工会积极分子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一人。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十五条 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车间(科室)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选举主席一人,必要时可选举副主席一人。较大车间,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工会主席。车间(科室)工会在基层工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要加强工会小组建设。要经常深入小组,调查研究,帮助工作,总结推广小组工作经验,培训小组长和小组干事。工会小组要定期改选工会小组长,健全小组工作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小组民主生活会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要建设一支同职工群众密切联系,热心为群众办事、热爱工会工作的积极分子队伍,依靠他们活跃工会工作。要支持积极分子的工作,经常对他们进行培训,关心他们的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总结交流他们的经验,定期表彰、奖励优秀工会积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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