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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去制定餐厅就餐中途受伤算不算工伤

来源: 时间:2019-07-19

员工去制定餐厅就餐中途受伤算不算工伤

小王原系上海某制造公司的员工,该公司由于规模较小,没有自己的食堂,但正好马路对面有家快餐店,公司就安排员工中午到这家快餐店就餐。2013年5月8日的中午,小王和同事照常从公司大门出来到快餐店吃午饭,不料在穿马路的时候被一辆疾驰而过的小轿车撞到,造成了小王多根肋骨骨折,左小腿骨折。经上海市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小王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发生事故后小王的家属找到公司,要求公司为小王在2013年5月8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但单位认为小王受伤不属于工伤,不愿意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2013年7月9日,小王无奈委托律师向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7月13日该局予以受理。2013年8月30日,该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小王于2013年5月8日中午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

该制造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局撤销上述工伤认定。

该制造公司认为,小王发生事故伤害在午休的过程中,是休息时间,这段时间是由员工自行进行支配,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因为小王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也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为,该局依法进行了事实调查,工伤认定事实清楚,小王是由于到单位指定的就餐地就餐的途中受到的事故伤害,该就餐行为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延展,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区人社局依法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该局受理后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认定结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013年5月8日中午,小王和同事一同从公司出来穿过马路至对面的快餐店时被小轿车撞伤属实,有小王的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史资料及一同前往就餐的同事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佐证,人社局认定事实并无不当。小王中午就餐是一种生理需要,也是更好地完成公司的工作,又由于单位没有提供食堂供员工在公司中就餐,而是指定了马路对面的快餐店就餐,因此整个就餐行为视为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故人社局认定小王于2013年5月8日中午所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并无不当。

法院遂判决,维持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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